更新时间:2014-6-23 13:00:07

商标权与专利权的行政与司法保护

       一、现行立法及缺点
  从立法的规则能够看出,商标法与专利法对商标办理机关和专利办理机关处置侵权胶葛行动的性质进行了对比清晰的界定,并规则了不一样的法令作用。
  榜首,当发作侵权胶葛时,当事人能够恳求办理机关处置,行政办理机关确定侵权行动建立的,能够做出责令中止侵权行动的决议。关于这一决议,专利法与商标法都清晰规则,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内行政法领域,行政办理机关的这一行动被称为行政判决,这种行政判决是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动,做出决议的办理机关要承当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第二,进行处置的行政办理机关依据当事人的恳求,能够就侵权的补偿数额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当事人能够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法学界称行政机关的这种行动是行政调停。行政调停不一样于行政判决,它不具有强行力,行政机关不用为其调停行动承当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因而,修正后的立法对行政办理机关处置民事侵权胶葛行动的性质疑问有了清晰交待。但是,由此所发生的下列疑问并未彻底处置。
  第三,添加案子审理本钱,糟蹋有限的社会资源。由行政机关处置民事侵权争议,有其好处,即能够在较简洁的程序中,较迅速地阻止侵权行动,至少是阻止侵权行动的进一步扩展。但是,依照现行立法,行政办理机关无权就补偿数额做出强行规则。行政机关在做出侵权确定后,能够应当事人的请求就补偿数额疑问进行调停,调停不成或达到调停协议后,一方又反悔的,受害人要弥补自个的丢失就有必要再向法院申述,或许受害人预见到两边不可能洽谈处置补偿数额疑问,又想马上阻止侵权行动,就能够一起选用诉讼救助和行政救助两种方法。法院受理后,须按民事诉讼程序调查取证,确定侵权行动建立后,对补偿数额做出裁判。这样,诉讼程序重复了行政程序中的有些作业,实际上是添加了案子的审理本钱,糟蹋了有限的社会资源。
  二、完善现行立法的主张
  为处置这些疑问,真正发扬办理机关处置民事侵权争议的作用,顶呱呱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立法:
  (一)在最初提申述讼或需求判决的挑选上作出合理的规则。
  可将民事侵权胶葛分为两类:
  首要,经过立法清晰规则办理机关处置民事侵权争议的规模,确定知识产权办理机关的法定主管准则,扫除法院对特定民事侵权争议的初审统辖权。这类胶葛的规模有必要严厉限定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与行政机关行使办理功能息息相关。而且这类胶葛归于强行统辖,当事人需求处置的,行政机关有必要受理;不然,当事人能够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法定责任而提申述讼。
  其次,对其他侵权胶葛,当事人能够在诉讼救助与行政救助两种保护措施之间自由挑选,但是只能择其一,挑选了前者就不能再挑选后者,反之亦然。假如二者都挑选了,由最早受理的机关处置。对这类胶葛的处置,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办理功能无关,行政机关彻底站在中立的立场处置两边的争议。因而,当事人不能对行政办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立专门组织主管行政判决。
  行政判决组织的专门化是行政判决存在的根底条件。没有专门组织,行政判决不是流于形式,即是判决难保正确、合理,从而使行政判决的存在失掉含义。在这一疑问上,英国的裁判所准则和美国的行政法官准则都为咱们供给了较好的先例。无论是英国裁判所的专家,仍是美国的行政法官,都依照“公平、公平、揭露”的准则,独立地、不偏不依地行使责任。在中国,也应在专利办理机关和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组织,完善处置民事争议的程序,以保证办理机关处置民事争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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