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3-26 19:34:29

对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仍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决定有2种结果:一是裁定核准,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二是维持驳回决定。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实践中,驳回复审案件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驳回复审裁定书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实际上,就驳回复审裁定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意义并不是很大,法院撤销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的可能性很低,一般不建议就被驳回复审的裁定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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