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12-1 9:57:36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办理

       
  税务挂号、改变、刊出的处理
  一、交税人申报处理税务挂号
  交税人持向税务机关供给的证件和材料,到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挂号窗口申报处理税务挂号。经审验符合规则的收取税务挂号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处理。
  处理税务挂号需供给如下材料:
  (1)供给营业执照副本或建立批文及其复印件;
  (2)供给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供给开户行及帐号证实及其复印件;
  (4)供给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5)供给验资陈述及其复印件;
  (6)供给经营场所证及其复印件;
  (7)供给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需求供给的其他证件、材料。
  二、本市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处理注册税务挂号
  (1)供给本市工商挂号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供给总机构的地税挂号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供给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供给经营场所证实及其复印件;
  (5)供给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供给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以及是不是独自交税的证实;
  (7)独自交税的分支机构(非法人)还需供给开户行及帐号、财政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需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三、外地公司来宁建立分支机构税务挂号的处理
  (1)供给南京工商挂号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供给总机构所在地工商挂号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3)供给总机构所在地地税挂号机关核发给总机构总的《税务挂号》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需汇总交纳公司所得税的公司成员及其公司分支机构,要供给总机构所在地地税挂号机关出具的证实(有必要是原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其总机构为汇总交税公司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供给分支机构负责人、财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供给经营场所、银行开户证实;
  (6)供给分支机构的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需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税务改变挂号
  交税人的税务挂号内容发作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处理改变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挂号窗口请求处理改变税务挂号。经审验符合规则的,在税务挂号窗口收取《改变税务挂号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处理。
  (1)供给原税务挂号证(挂号证正、副本和挂号表原件);
  (2)供给工商改变挂号请求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
  (3)供给交税人改变挂号内容的抉择及有关证实文件;
  (4)《办税员证》;
  (5)税务机关需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交税人依照规则不需要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的,应当自有关机关同意或许宣告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挂号处理申报处理改变税务挂号。
  (1)供给改变税务挂号请求书;
  (2)供给交税人改变税务挂号内容的抉择及有关证实材料;
  (3)税务机关需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税务刊出挂号
  交税人发作解散、破产、吊销以及其他景象,依法停止交税责任的,应在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刊出挂号前,应先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各项基金费,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挂号窗口,请求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填写《刊出挂号表》(一式二份);税务稽查人员在规则期限内,对请求刊出户的税费基金交纳状况,税务挂号证正、副本和《发票购领手册》,未使用完发票的缴销状况进行检查后,方可刊出。
  按规则不需要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刊出挂号的,应当自有关机关同意或许宣告停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挂号窗口处理刊出税务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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