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标准申请专利的行动,保护正常的专利作业次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署理法令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提交或许署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循法令、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矩,遵循诚笃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动。
第三条本规矩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动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许自己提交多件内容显着一样的专利申请,或许指派别人提交多件内容显着一样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许自己提交多件显着抄袭现有技能或许现有规划的专利申请,或许指派别人提交多件显着抄袭现有技能或许现有规划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署理组织署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许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动,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矩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置以外,能够视情节采纳下列处置办法: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现已减缓的,悉数或许有些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主张各地人民政府办理专利作业的有些不予赞助或许奖赏;现已赞助或许奖赏的,主张悉数或许有些追还;
(五)主张中华全国专利署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动的专利署理组织以及专利署理人采纳行业自律办法,必要时主张专利署理惩戒委员会依据《专利署理惩戒规矩(暂行)》的规矩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动骗得赞助和奖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本规矩第四条所列处置办法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说定见的时机。
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办理专利作业的有些应当引导大众和专利署理组织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动的,应当及时陈述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