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1-27 12:54:21

常熟: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

  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傍名牌”而引发的官司。

  去年,上海家化公司以应某销售的花露水上的“六神丸”字样与原告合法持有的“六神”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认为应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请常熟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应某则认为其销售的花露水的商标为“宝中宝”,且经过工商部门与质检部门的登记与检测,系合法商品,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应某辩称其销售的相关商品的商标为“宝中宝”,且商品正面标注册为“六神丸”,与原告的商标并不一致。但是,涉案花露水上“宝中宝”注册商标标识较小,而花露水正面所标注的“六神丸”字体较大,显示“宝中宝”商标对于商品识别的功能已经较为弱化。因此,涉案商品上标注的“六神丸”字样与原告持有的涉案“六神”商标构成近似,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无论是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装潢,他人均不得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含有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当前,部分经营者以“傍名牌”的形式,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审理,对于制止侵权、鼓励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东就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效果,影响着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现在,明目张胆地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少了,但是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如故意将可能混淆的文字、图案放大,将真实的文字、图案缩小等,借注册商标的光,来混淆不同产品的认知,使得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购买了假名牌。此类“傍名牌”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要尊重别人的品牌,要实实在在地创造自己的品牌,要诚信为本,不能耍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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