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6/23 12:58:59

商品及服务分类应该遵循的原则

         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对产品及效劳进行分类时,通常遵照下列准则,各国办理机关及请求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产品及效劳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时,也可依照以下规范区分
  1、产品
  ( 1 )制制品准则上按其功用、用处进行分类,假如分类表没有规则分类的规范,该制制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相似的其他制制品分在一类,也能够依据辅佐的分类规范,即依据这些制制品的资料或其操作方法进行分类;
  ( 2 )多功用的组合制制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能够依据产品中各构成有些的功用或用处,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用或用处相应的不一样种类里,若种类表中没有规则这些规范,则能够选用第( 1 )条中所示的规范;
  ( 3 )原料、未加工品或半制品准则上按其构成的原资料进行分类;
  ( 4 )产品构成其它产品某一有些,准则上与其他产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产品在正常状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处。其他所有状况均按上述规范( 1 )进行分类;
  ( 5 )制品或半制品按其构成的原资料分类时,假如是由几种不一样原资料制成,准则上按其主要原资料进行分类;
  ( 6 )用于盛放产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准则上与该产品分在同一类。
  2、效劳
  ( 1 )效劳准则上依照效劳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区分的职业进行分类,也能够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相似的效劳分在一类;
  ( 2 )租借业的效劳,准则上与经过租借物所完成的效劳分在一类(如租借电话机,分在 38 类) ;
  ( 3 )供给主张、信息或征询的效劳准则上与供给效劳所触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种类,例如运输征询(第 39 类),商业办理征询(第 35 类),金融征询(第 36 类),美容征询(第 44 类)。以电子方法(例如电话、计算机)供给主张、信息或征询不影响这种效劳的分类
  


上一篇: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下一篇: 商标注册改变后需要重新提交资料审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