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9/27 14:57:3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变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模不行清晰。为处理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大家在其内出产、日子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许场所,详细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大家不在其内出产、日子的人工建造物,详细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成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许构筑物为载体的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不管在管帐处理上是不是独自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许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隶属设备和配套设备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心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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