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2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商标署理安排及托付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商标署理正常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安排展开商标署理事务,有必要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指定或许认可。
第三条具有下列条件的,能够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请求指定认可: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营业执照》;
(二)有3名以上具有商标署理人资历的事务人员;
(三)有5万元以上的本钱;
(四)有固定的作业场所和必要的作业设备。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署理事务,关有并有3名以上具有商标署理人资历和大专以上或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署理安排,能够请求展开涉外商标署理事务。
第四条商标署理人资历经查核发生。
已获得律师、专利署理人资历或许从事过5年以上商标事务作业的,或许通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令专业学习,获得相应文凭的,经自己请求,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查核。
经查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布《商标署理人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
第五条商标署理人是指获得《资历证书》并在一个商标署理安排内从事商标署理事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署理人改变商标署理安排或许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历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请求展开商标署理事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书;
(二)资历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营业执照》副本。
请求展开涉外商标署理事务的,还应当提交3名以上商标署理人具有大专或许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请求展开商标署理事务的,请求人应当将请求书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定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指定或许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布《商标署理安排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请求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署理安排自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指定或许认可之日起,依法展开商标署理事务。
第八条商标署理安排能够承受托付,指定商标署理人处置下列署理事务:
(一)署理商标注册请求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令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令顾问;
(四)署理其他有关商标法令事务。
商标署理人处置的商标注册请求书等文件,有必要由商标署理安排加盖印章。
第九条没有获得资历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署理安排的人员,不得为别人署理或许变相署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商标署理人应当遵守法令、法规的规则,仔细保护托付人的利益。
商标署理人在从事商标署理事务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则,查阅有关案子材料,向有关单位、自己调查案子有关状况,有关单位、自己应当予以支撑。
商标署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商标署理安排改变称号、作业场所或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处置改变挂号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署理安排之间无隶属关系,法令地位平等。商标署理安排的人、财、物自立办理,独立展开商标署理事务。
商标署理安排应当承受工商行政办理机关的事务辅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商标署理安排能够跨过行政区域承办商标署理事务。
第十四条商标署理安排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或许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置;法令、法规没有规则的,视其情节予以正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请求开办商标署理事务时,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
(二)违背本办法对于商标署理安排条件的规则或许不能展开正常商标署理事务的;
(三)给托付人形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勾结,危害托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动危害其他署理安排或许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被处分的商标署理安排对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或许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请求复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担任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