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实在维护专利权,标准买卖行动,推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担任全国专利实施答应合同(包含专利恳求实施答应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存案作业。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专利作业的部分(以下简称当地存案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存案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缔结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恳求人或许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缔结专利合同的别的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恳求人或许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恳求有两个以上的一起专利权人或许专利恳求人的,让与人应当为整体专利权人或专利恳求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收效之日起3个月内处置存案手续。
第六条 现已存案的专利实施答应合同的受让人有根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许即将实施侵略其专利权的行动,如不及时阻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恳求人停止侵略专利权行动的恳求。
独占专利实施答应合同的受让人能够依法独自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排他专利实施答应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恳求的状况下,能够提出恳求。
通过存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作或许现已发作的专利侵权行动,也能够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则,恳求当地存案处理部分处置。
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存案证明处置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存案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通过存案的专利合同的答应性质、规模、时刻、答应运用费的数额等,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处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进行调停或确定侵权胶葛补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专利合同。
第十条 缔结专利合同能够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选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契合有关法令规则。
第十一条 在我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许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许外国其他安排在我国处置专利合同存案的,应当托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署理组织处置。
我国单位或许个人在国内处置专利合同存案的,能够托付专利署理组织处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存案恳求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处置专利合同存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存案恳求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许专利恳求受理告诉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运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 下列状况不予存案:
(一)专利权停止、被宣告无效,专利恳求被驳回、撤回或许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一起专利权人或恳求人赞同,其间一方私行与他人缔结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恳求存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越专利权有用期限的;
(五)其他不契合法令规则的。
第十六条 当地存案部分受理存案恳求后,应当依照规则方式及时将存案恳求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专利权、专利恳求权的法令状态。
第十七条 对契合需求的专利合同存案恳求,当地存案部分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存案证明;不契合需求的,向当事人宣布不予存案告诉。
第十八条 当地存案部分在存案手续处置结束后3日内,将其存案定见、当事人提交的恳求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合同存案数据库,处理存案数据,并供给大众查询。
第二十条 专利合同存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布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恳求日、授权布告日、合同性质、存案日期、合同实行期限、合同改变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早免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缔结免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存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存案部分处置存案刊出手续。
未按期处置提早免除手续的,原存案继续有用,直至原专利合同实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延伸专利合同实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实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改变协议、存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存案部分处置存案改变手续。
改变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处置。
第二十三条 正在实行的专利合同发作专利权搬运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收效能。当事人还有约好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专利恳求被同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恳求实施答应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改变为专利实施答应合同。
专利恳求被驳回或许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处置专利合同存案刊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合同实行时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处置存案刊出手续。宣告无效的决议对现已实行的专利合同发作的效能,参照有关法令规则。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伪存案恳求文件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获得或假造专利合同存案证明的,当地存案部分应当依法刊出其合同存案,并进行查办。
第二十七条 当地存案部分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查核,依法对专利答应交易进行标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地存案部分不能依照需求开展作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暂停直至撤销其存案资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期以作业日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担任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