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取名和标志设计的禁忌
下列象征或称号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效;
(十)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十一)只是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十二)缺少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象征通过运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十三)以三维象征请求注册商标的,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十四)就一样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致使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十五)就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能够遭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