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5-7 11:55:00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法律法规

     一、商标的明显性(变成注册商标的条件)
    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产品与别人的产品区别开的‘可视性象征,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象征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恳求注册。
    第九条:恳求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明显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下列象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二)只是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三)缺少明显特征的。前款所列象征经过运用获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及维护规模
    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维护。
    第二十七条  恳求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则的,由商标局开始审定,予以布告。
    第三十条对开始审定的商标,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布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布告。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恳求续展注册;在此时间未能提出恳求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恳求的,刊出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类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或许近似的商标的:
    (二)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
    (三)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损害的。
三、对注册商标争议的程序及争议时间的商标效能
    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或许是以欺骗手法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吊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
    现已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许利害关系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对歹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约束。
    除前两款规则的景象外,对现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恳求裁决。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保持或许吊销注册商标的裁决后,应当书面告诉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商标裁决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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